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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章程

                  新乡市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章程2024新

                本章程经202488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新乡市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简称:新乡市环保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  Xinxia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lunteer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 XXEPV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本市行政区划内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合法单位、工作者和热心环境保护工作的志愿者,为促进新乡市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而自愿组成的,严格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具有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已提高全民爱护生态环境意识,促进企业遵纪守法为己任,为促进本市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提供服务。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思想和理论,开展诚信建设,信用建设和创品牌服务活动;落实内部规范化建设和开展活动的规章制度;适时推动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新乡市民政局,本会自愿接受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新乡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新乡市环保志愿者协会住所是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环宇桥花卉城橘黄楼3楼1-2-3号。

第二章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开展环境保护活动,宣传垃圾废品分类科学存放知识和法规、政策;

(三)对有违法排放等行为的企业单位进行举报;

(四)向政府职能部门提出工作或政策、规划等建议

(五)组织会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六)开展经验交流、业务培训、组织考察活动

(七)承接政府相关部门委托.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爱并长期地从事环境保护工作,在环境保护事业领域中有良好的影响;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1、在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合法单位,可申请单位会员资格并加入本会。

2、单位从事环境保护工作或能模范遵守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未被市以上通报处罚过。

3、其他与本会业务范围有关,具有良好信用,能起引领作用,且愿为我市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做积极贡献的单位,也可申请作为单位会员。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户籍。

2、从事环境保护工作和热爱环境保护的公民,包括工作者、志愿者、教授、学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3、热心并能积极参与本会活动的其他业内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本单位或本人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单位或个人)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在履行退会自由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做出相关决定,不再被视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对本协会构成伤害、危害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做出相关除名决定,不再被视为本会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或罢免理事及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理事组成,每届五年,人数不超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名誉理事长的授予和顾问的聘任;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二)批准和废除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每届五年。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主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负责人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直接选举产生,总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数的三分之一 .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关心并积极参与本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确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因特殊原因会长不宜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也可由秘书长或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但应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二)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总体管理和指导协会日常工作。

(五) 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赞助单位负责

(六) 本会施行会长负责制,日常办公为网络形式。

(七) 聘任、解聘协会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责任和权力:

(一) 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向会长负责。

(二) 完成会长安排的工作,及时向会长汇报工作进展。  

(三) 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起草相关文件。

(四) 与相关部门和组织沟通,与会员和其他理事良好沟通。

(五) 及时发布活动通知和活动总结。

(六) 向会长提名副秘书长。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三十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十一八条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三十二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三十三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各界捐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可用于本会聘用专家及工作人员的劳务支出、办公设施及用品费用、奖励表彰先进会员等合理的范围。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我国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开展本会的财务工作,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严格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 必须接受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四十一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二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四十三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  本章程经202488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五十一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2024 88